税收征管中,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涉税合规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其流程严谨性与执法规范性直接关系企业合法权益。本文系统拆解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大核心阶段的运作逻辑——从案源信息的分类与处理,到检查阶段的方法、取证要求,再到审理阶段的结果判定、重大案件特别程序,以及执行阶段的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明确各阶段企业可能收到的文书类型与权利主张要点,旨在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提供清晰的税务稽查流程指引,助力企业提前掌握风险节点、规范应对流程,在合规经营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目 录
一、选案阶段
二、检查阶段
三、审理阶段
四、执行阶段
五、结语

一、选案阶段
(一) 税务稽查的案源
根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稽查办法》)第11、15条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稽查规定》)相关规定,稽查局案源信息来源类型分为以下五种:

当稽查局的案源部门获得上图所示的案源信息后,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
(二) 选案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选案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稽查局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2.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3.存在以下情形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4.被稽查企业在税务稽查的选案阶段,收到的典型文书:仅为税务局内部流转文件,不发送至拟稽查企业,如:《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转办函》等。各文书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二、检查阶段
(一) 检查前通知
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及需备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先确认文书是否匹配程序,并据此知悉目前所处的税务稽查阶段,属于尚未被行政处罚的前期阶段,此时提前整改、积极配合检查、充分向税务机关论证企业涉税行为合理性的,都还存在较大概率不被处罚。
(二) 检查方法
税务机关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查询电子信息系统、异地协查(发送协查函)等方法。各检查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三) 取证要求
该阶段尤其需要注意稽查机关的取证程序、取证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出具对应专项文书等。如果发现异常,企业可以及时提出,提出后稽查机关未调整或未接受的,应保存好必要证据,作为后续主张程序违法的依据。
同时切忌实施以下行为,以免被认定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根据《稽查规定》第18至26条,具体取证要求如下:

(四) 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特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五) 检查中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机关可以中止检查:①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③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六) 检查终结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机关应当终结检查:①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②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七) 告知结果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八) 典型文书
被稽查企业在税务稽查检查阶段(检查结果作出前)收到的典型文书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询问通知书》《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三、审理阶段
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根据检查的情况以及部分案件听证的情况,作出不同决定文件。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一) 审理结果

(二) 重大税务案件
其中,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主要是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重大税务案件范围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第11条,重大税务案件包括: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必须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或稽查局应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11、12条,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3.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决定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35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的重大税务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第29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重大税务案件经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并由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虽然仍由稽查局作出,但是因为是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所以在复议程序中将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视为是由审理委员会作出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的税务局而非税务局稽查局作为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因此,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是复议的受理机关。
(三) 补充说明
针对表4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者区别如下表所示:

(四) 典型文书
被稽查企业在税务稽查的审理阶段(审理结果作出前)收到的典型文书包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被查企业据此进行陈述、申辩。
四、执行阶段
(一) 税务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执行中,税务机关可以实施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又涉及税务机关自行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情形如下:

对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一是可以确认执行标的是否在可执行财产之列,如主张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二是认为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不属于纳税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中止执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①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②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③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④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三) 终结执行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四) 被稽查企业在税务稽查执行阶段(审理结果作出后)收到的典型文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等。
五、结 语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征管、打击涉税违法的重要手段,其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全流程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既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严谨性,也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了清晰的权利义务指引。
对于企业而言,深入理解税务稽查各阶段的核心工作、文书要求及风险节点,不仅是应对潜在稽查的基础,更是主动规范涉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的关键。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可依据本文梳理的程序要点,做好日常税务管理与资料留存,若面临稽查,需注意核对执法主体资格、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并积极配合检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确保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实现健康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