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企业管家一文讲清:到底遵循“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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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企业管家一文讲清:到底遵循“三流合一”还是“四流合一”?

财务人员口中经常说的“三流合一”甚至“四流合一”“五流合一”到底以哪个为准呢?税法又是如何要求的呢?税法明文规定了“三流合一”,但目前证明所有业务的真实性最重要的,税局要求的还有除了三流合一外的“合同流”,毕竟在实际业务中,所有业务展开也是围绕合同进行的。至于“五流合一”甚至“六流合一”那就是企业更严格更严谨的内控要求了。

① “三流合一”—— 税法规定的核心

  1. 发票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销售方和购买方的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且正确无误;
  2. 资金流:购买方支付的货款,必须流向增值税发票上的销售方对公账户中。
  3. 货物流(或劳务服务流):合同约定的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必须是发票上的销售方,且接收方必须是发票上的购买方。

税法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39 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为何要求 “三流合一”—— 核心目的

核心目的是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国家通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来防范虚假交易,锁定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虚假交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② “四流合一”—— 实务中的强化与拓展

  1. 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同以上的 “三流合一”
  2. 新增 “合同流”
  3. 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双方需与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保持一致。

为何要求 “四流合一”?

  1. 业务法律证据链完整:财务工作处理中,首、最基本也是首要工作是审查合同,根据合同才能了解业务的实质和内容;并且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合同纳入 “一致” 的要求,使整个业务交易的证据链(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证)完整闭环,在法律和税务上无懈可击。
  2. 应税税务稽查: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提供完整的 “四流证据”,是证明交易真实性最有力的方式,能极大程度上降低被税务局认定虚开或者接受虚假发票的风险。目前,大家都知道发票提额度需要上传的文件就是合同,可见 “合同流” 的重要性。
  3. 应对复杂的商业模式:对于存在三方甚至多方协议、委托付款等特殊情况时,“合同流” 的明确清晰的约定(例如:补充委托付款协议)是解释特殊业务 “三流不一致” 的合法有利证据(如:付款方与受票方不同)。

“四流合一” 有没有税务规定呢?

没有专门的税法规定和条纹强制要求 “四流合一”。但是它是从《合同法》及税收征管实践中衍生出的最佳风控要求。并且目前所有的业务不管是企业的财务还是税局,首要就是围绕合同展开。出了任何风险预警,首要要求的就是提供合同。


③ “五流合一”“六流合一”—— 企业内控的进一步细化

有一些管理及其规范或者一些特殊行业。(如大宗贸易、电商等)的企业中,会进一步提出更多 “流” 的一致。这并没有税法条纹和要求,仅是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精细化的范畴。

☆可能的 “第五流”:信息流。只与交易相关的企业内部的各种 OA 审批流程、ERP 系统订单信息等,是为了确保内部审批流程与外部交易轨迹的一致性。

☆可能得 “第六流”:物流轨迹信息。通过物流单号实时追踪货物轨迹,确保与合同约定的起运地、目的地、还有时间相符。目前我们所开具的运输发票,大家应该都明白需要备注车辆信息以及起运地和目的地。


④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底线必须守牢,不触碰红线:务必确保 “三流合一”,这是税法明文规定,是法律的红线,直接关系到增值税抵扣以及税务风险,是证明业务交易真实性最基本的证据链。
  2. 高标准建议做到:强烈建议企业以 “四流合一” 为标准来规范所有业务。毕竟目前所有的业务不管是企业还是税局都是以合同展开的。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交易主体双方、开票方、收款方、发货方。从源头上保持一致,杜绝不一致。
  3.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因企业特殊业务或者商业模式(如集团统付以及三方抵债等)导致 “三流” 暂时不一致,必须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如、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来重建合法的 “合同流”,在税务稽查时,以便给税务机关做出合理的解释。
  4. 内控可追求更高:根据企业自身和行业特点,可以借助信息化工具实现更多 “流” 的管控,这是管理水平的体现。(如 ERP 系统)

总结

税法规定的是 “三流合一”,但目前税局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时,要符合 “四流合一” 的要求,合同是重中之重。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按 “四流合一” 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