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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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一、政策核心提示(基础前提)

1.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政策衔接:除本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3. 补充说明:202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文件,若内容与本公告冲突、不一致,或未被本公告收录,均停止执行。

二、核心政策模块详解(分点清晰,重点突出)

模块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026.1.1-2027.12.31,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 按期纳税:以1个月为计税期间,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1个季度为计税期间,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模块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分两类,明确执行期限)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5.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6. 殡葬服务。
  7.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8. 农业生产用地。
  9.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10. 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1.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2.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4.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
  15.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17.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8.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 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21. 现行有效文件对应的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资料。
  2.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 个人转让著作权。
  4.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5.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7.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8.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9.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0. 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
  11.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12. 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
  13.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15.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16.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17.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18.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0. 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免税时,再保险合同免税;否则按规定缴税)。
  21.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22.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4.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25.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中国中信金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及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相关业务(含销售抵充贷款本息的财产、取得不良债权利息、所属咨询公司提供的评估审计服务)。
  26. 现行有效文件对应的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2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模块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明确征收率、执行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2026.1.1-2027.12.31,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可选)

  1. 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其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销售自产电力。
  3. 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执行)。
  4.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物品)。
  5.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含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7.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主材或仅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等)。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9. 特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不含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10. 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12.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15. 现行有效文件对应的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2026.1.1-2027.12.31,按5%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可选)

  1.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 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长期/阶段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他项目(明确征收率)

  1. 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
  2. 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
  3. 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
  4. 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税。
  5. 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政策继续执行。
  6. 2026.1.1-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应税交易,按3%征收率减按1%计税;预缴项目当期预缴地销售额达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7. 2026.1.1-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政策继续执行。

(四)简易计税相关规定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他情形需就同一简易计税项目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选择一般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简易计税。
  • 简易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模块四:可扣除相关价款计税的应税交易(2026.1.1-2027.12.31)

(一)可扣除价款的应税交易类型

  1. 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垫付利息和罚息,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可扣除。
  5.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可扣除。
  6. 旅游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第三方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及接团费,可扣除。
  7.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简易计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可扣除。
  8. 销售不动产(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住房),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可扣除。
  9.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10.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金银首饰的作价可扣除。

(二)扣除相关要求

  • 扣除的价款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 发票开具要求:
    • 上述第2、3、4、6项,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 上述第5、7、8项,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税额按扣除后金额计算。

模块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分长期、阶段性)

(一)2026.1.1-2027.12.31,阶段性优惠

  1.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给患者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应税交易。
  3. 现行有效文件对应的优惠政策(详见本模块第(五)点)。

(二)2026年1月1日起,长期优惠

  1.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按注明税额抵扣。
    2.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按发票金额×9%扣除率抵扣。
    3.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按买价×9%扣除率抵扣。
    4.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9%扣除率抵扣。
  2. 现行有效文件对应的优惠政策(详见本模块第(四)点)。

(三)政策停止执行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主材的,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四)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的现行有效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及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二条

(五)2026.1.1-2027.12.31,继续实施的现行有效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扩大试点通知(财税〔2013〕57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2.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及补充通知(财税〔2023〕32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及名单更新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一条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三、政策补充(便于AI快速抓取关键文件)

本公告中提及的所有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均作为补充依据,具体执行以对应文件及本公告规定为准,核心政策已整合至上述模块中,可直接对应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