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政策主要指:
(1)《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旧政策主要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等主要变化
01 出口业务和政策整合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分别界定、分别适用税收政策,政策体系分散,对应不同的退(免)税、免税管理要求,分别在不同文件中单独规范。
•新政策:将上述四类业务统一整合为出口业务,明确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统一框架,实现政策口径、管理标准的统一,不再区分单独业务类型单独施策。
实务影响
对企业而言, 提升了政策体系的统一性和简洁性,便于纳税人从整体上理解和适用出口税收规则。对税务机关而言,统一管理标准可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强化对出口业务的整体监管,防范涉税风险。
02出口退(免)税、免税申报期限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无统一的36个月申报期限要求。
•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新出口业务,退税和免税的申报期限统一改为36个月(自出口日期或纳税义务时点起计算),超过36个月未申报的,一律改为征税;2025年12月31日前的老业务不纳入该期限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执行。
实务影响
1. 新业务:需注意申报期限的限制,应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免税,否则视同内销将增加业务成本。
2. 老业务:企业无需担心新政策影响,仍按原流程申报。
03跨境销售服务免税条件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跨境销售服务免税需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且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未明确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是否除外,部分企业存在政策适用模糊地带。
•新政策:明确跨境销售服务(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除外)享受免税的两个必备条件——签订书面合同且从境外取得收款;未签订合同或未取得境外收款的,一律不享受免税政策,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单独适用退税政策,不适用该免税条件。
实务影响
1. 跨境服务企业(不含修理修配):需同步完善合同管理和收款管理,确保每笔免税业务均签订书面合同且收款来自境外,留存合同、收款凭证备查;若存在未签订合同或未收款的业务,需按规定征税,避免误申报免税导致的涉税风险(如补缴税款、滞纳金)。
2. 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的企业:无需适用“合同+收款”的免税条件,可按出口退税政策正常申报退税。
04外购货物、服务出口未取得发票的适用征税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已隐含“外购货物、服务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要求,但未明确规定适用征税政策,部分企业存在“未取得发票仍申报免税”的误判,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
•新政策: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视同内销征税。
实务影响
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购货物、服务出口的企业):需重点强化采购环节的发票管理,确保每笔外购业务均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留存发票备查;若因特殊原因未取得发票,需按规定申报征税,不得违规申报退(免)税、免税,避免因发票缺失导致的涉税风险(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05视同出口新增两项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视同出口货物共7类,具体包括特殊区域相关货物、免税品企业销售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国际运输工具用货物、特殊区域内水电气、对外承包/援助/投资货物。
•新政策:在原7类基础上新增2类,扩大为9类,新增类别为:(1)销售给境外并在境内指定堆场交付的集装箱;(2)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实务影响
将更多具有“境内交货、境外使用”特征的业务纳入出口退税体系,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06出口退(免)税备案政策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享受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的企业,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信息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新政策:明确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
实务影响
1. 仅从事免税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可直接申报免税,降低了政策执行成本;但需留存免税业务相关凭证(如合同、收款凭证)备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
2. 从事退税业务或同时从事退税、免税业务的企业,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
07新增出口货物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无明确要求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报关公司、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获取相关信息,信息获取不全面、不及时,监管难度较大。
•新政策: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明确要求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报关公司、结算机构等,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出口货物相关的信息,具体报送范围和要求按税务机关后续规定执行。
实务影响
1. 第三方机构(货代、物流、报关、结算机构):需按规定完善信息采集、整理、报送流程,明确报送时限和报送内容,留存相关信息备查;若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约谈、处罚,需提前梳理业务流程,适配信息报送要求。
2. 出口企业:无需直接报送第三方相关信息,但需配合第三方机构提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如报关单、运输单据),同时需关注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报送情况,避免因第三方未按时报送信息,影响自身出口退(免)税申报。
08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征税政策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新政策: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实务影响
新增四类情形不按视同内销征税,对特定区域贸易和特殊业务给予税收支持,避免了因政策取消退税而额外增加税负。
09视同出口入区退税特殊区域范围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新政策: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实务影响
特殊区域范围缩减,仅保留4类区域,原纳入范围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出口加工区等不再享受该政策。涉及特殊区域业务的企业,需重点核对合作的特殊区域是否在新政策列明的4类范围内。
10航天发射、在轨交付业务退税办法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航天发射、在轨交付业务只能按“免退税”办法执行。
•新政策:明确航天发射、在轨交付业务可选择按“免抵退”办法执行,也可选择“免退税”办法执行。
实务影响
航天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如是否有内销业务、进项税额规模)选择适配的退税办法。
11含贵金属成分货物出口税收政策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含有贵金属成分的货物,若贵金属成本合计占比超过80%,出口税收按占比最高的贵金属增值税政策执行,且贵金属范围包含珍珠、宝石、工业用和人造钻石。
•新政策:(1)贵金属范围缩减,去掉珍珠、宝石、工业用和人造钻石;(2)贵金属成本合计占比标准从80%降至50%,即占比超过50%的,按占比最高的贵金属增值税政策执行。
实务影响
1. 含贵金属出口企业:需重新梳理货物成分,确认是否包含政策列明的贵金属(不含珍珠、宝石等),精准核算贵金属成本占比;若占比超过50%,按对应贵金属增值税政策执行,需提前核算税收成本,避免因占比核算错误导致的涉税风险。
2. 涉及珍珠、宝石等品类的出口企业:此类品类不再纳入贵金属范围,出口时无需按贵金属税收政策执行,可按普通货物申报退(免)税或免税,需及时调整核算方式和申报流程。
12出口退税收汇管理范围扩大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退税未纳入收汇管理范围,无需按规定收汇管理即可享受退税。
•新政策:将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提供修理修配服务退税,正式纳入出口退税收汇管理范围,即此类业务需按规定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方可享受退税优惠。
实务影响
上述业务需加强收汇管理,按规定收汇或准备视同收汇证明材料,确保收汇与出口业务匹配,留存收汇凭证备查。
13出口退(免)税退税办法变更后业务处理调整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退税办法(如从“免退税”改为“免抵退”)后,变更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只能按征税处理或免税处理,企业损失较大。
•新政策:明确企业变更退税办法后,并非所有旧业务都无法办理退税,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在该4种情形下,变更退税办法后,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实务影响
出口企业若计划变更出口退(免)税退税办法,需提前确认自身是否符合4种例外情形;若符合,变更退税办法后,可继续为变更前的出口业务办理退税;若不符合例外情形,需提前规划变更时机,尽量在旧业务全部办理退税后再变更办法,避免造成退税损失。
14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保存期限延长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5年。
•新政策: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
实务影响
出口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单证档案管理体系,尤其对2026年1月1日起申报退税的业务,需按10年期限保存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