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 | “继续复审” 还是 “待障碍消除后再重新申请”?基于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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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 | “继续复审” 还是 “待障碍消除后再重新申请”?基于具体案情分析

问题

我的商标申请因引证商标(该商标系抢注我的商标)被驳回,已针对该引证商标提起无效且成功率较高,请问是“继续复审”还是“待障碍消除后再申请”?

背景简要介绍

A公司在申请商标时,发现自身拟申请标识已被B公司抢先注册。鉴于B公司商标注册时间尚不足三年,A公司无法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因此选择了“无效宣告程序+申请自身商标”的商标确权路径。因为:无效程序耗时 > 商标申请审查周期这意味着:商标局在审查A公司商标的过程中,B公司商标(本案中的引证商标)无效程序尚未出结果,仍会构成在先障碍,驳回不可避免。经综合评估,B公司存在明显恶意抢注情节(如复制摹仿、明知在先使用、无真实使用意图、批量注册无实质关联性商标等)其被宣告无效的成功率较高。A公司拟申请的商标具备一定市场价值,且公司希望能争取该商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A公司提出了上述核心问题:究竟选择“继续复审”,还是“待障碍消除后再重新申请”?

1.重新申请:申请日后移

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以注册原则为基本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企业若放弃驳回复审程序而另行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日相应延后,不仅会丧失原申请日对应的在先申请权利,也可能会成为影响后续商标确权与维权结果的关键变量。

2.不确定的第三方风险:在先障碍可能变成“旧的还未消,新的又来”

首先,即便 A 公司不等无效宣告结果,立即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也无法规避第三方抢注风险———

若第三方在本案原申请日之后、新申请日之前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其申请日均早于新申请,其仍会因“申请在后” 被驳回;

如果选择等待无效宣告结果(通常需 9-12 个月,复杂案件会延长)再行申请,“权利空窗期”将进一步拉长,相关风险发生概率会显著升高。

综述:因申请日后移导致在“权利空窗期”内任何第三方(包括B公司在内)均可能针对该争议商标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提交申请,或出现新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而形成新的在先权利障碍。

简言之:即便引证商标被成功无效,也可能会陷入“旧的刚消、新的又来”的困境;如果无效宣告未成功,则会陷入“旧的还没消、新的又来”的更复杂困局。

3.一年隔离期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2019)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被撤销(不含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形)、宣告无效或注销的注册商标,其在失效前往往已在市场中形成一定影响力,设置一年隔离期,旨在避免市场中不同主体同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即便在最理想的情形下——引证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且在权利空窗期内不存在任何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A公司仍可能因违反“一年隔离期”规定而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此时,仍需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商标确权,还是回到原有的救济途径,但商标申请日已延后一年左右,不仅拉长了确权周期,更失去了原始申请日的在先优势。

二、继续复审的必要性

首先,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可系统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充分论证 B 公司涉案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力争在复审阶段直接完成商标确权,若主动放弃驳回复审程序,则意味着自愿放弃这一法定的直接救济路径,亦将导致后续行政诉讼权利的丧失,仅被动等待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不仅延长权利不确定期,更可能因程序间隙造成权利真空,使权利维护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因此,继续推进驳回复审,不仅可与无效宣告形成‌程序协同‌、‌救济机制互补‌,还可保留原始申请日,稳固在先申请优势,有效防范第三方抢注风险;又能最大限度缩短整体确权周期及一年隔离期等产生的多重法律风险,最大化实现商标确权目标。

结语:继续复审是本案商标被驳回后较为稳妥且适配性强的权利救济路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分析基于本案背景下的具体事实与证据,仅为实务参考意见,不构成同类情况的通用法律结论,各类商标确权案件在案情、证据、第三方情况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甚至在诸多细节上也存在细微不同,法律适用与救济路径亦可能有所差异。若遇类似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并进行个案分析,确保所选的权利救济路径合法、稳妥且适配自身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