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目已取消,以后劳务分包相关的发票到底如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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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税目已取消,以后劳务分包相关的发票到底如何开?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法,原“劳务”税目已取消,这点相信大家都已知悉。另外,作为建筑业会计,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工归入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一直以来就如此操作,也没啥新鲜。可是,近期网上却出现很多财税博主就此断定:建筑劳务特别是清包工的发票不能再出现劳务二字了,否则有很大风险!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先分析一下政策。

一、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服务业开票口径结构性调整,旧税目合并优化,未按新规开具将导致发票无效!

(一)核心税目合并调整

1、原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更名“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税率 13% 保持不变。

2、原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具体税率按服务类型确定(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一般按 6%,不动产租赁 9%、有形动产租赁 13%)。

3、“劳务” 作为税目分类退出增值税体系,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无 “劳务” 大类税目,严禁仅以 “劳务、劳务费” 作为税目开具,否则发票无效、无法抵扣与税前扣除。

二、网上一些观点

(一)相关政策对建筑服务的定义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鉴于上述理由,一些人便由此得出结论:为规避将来可能的风险,建筑劳务类发票上就不能再出现劳务二字了!如果开票的话,就限于按*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等等格式来开。

显示有些偏执!若说只开*建筑服务*劳务费的确是太笼统,但前面这几种就能精确体现所开展的业务内容吗?再说,将市场上多变的业务范围局限于上述几种品名,难道就不笼统吗?未免有点思维固化了。

(二)如何才更准确?

1、从政策规定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可见,发票开具的最核心要求是要与实际业务相符,内容真实,从未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发票的品名不应当出现某个或某些字样。

2、从实务中看,诸如“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等来表达“劳务”也太过笼统,并不能完全满足购销双方的意思表达需要,因为“劳务”即干活,人干的“活”是五花八五的。

另外,从建筑资质角度看,有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等,而专业分包中就有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资质,这与劳务分包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说总承包工程开票时是可以以“工程服务”定义的,而专业分包中开“安装服务”等也是确切的,但涉及劳务清包时,若也开具工程服务或安装服务等,就不得不令人些许懵圈了。话说如果我们签的明明是《劳务分包合同》却要避谈“劳务”二字,这不扯蛋吗?业内人在口头及术语上对”劳务”二字己是既定熟成的,反而“劳务”是符合业内对相关业务的定义和称呼的。

3、开票系统支持纳税人自定义末级编码(品名),纳税人自定义之后,发票票面就显示*编码简称*自定义品名。也正是如此,很多建筑企业才会根据行业惯例,在正确选择编码的基础上,自定义“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劳务费”“劳务分包款”“建筑劳务费”“安装款”“装饰款”等开票品名。因此,既然法规要求越来越严格,那我们就应更准确地定义品名,杜绝笼统即可。

综上,笔者认为,开票关键把握两个点,一是税目,劳务分包归入建筑服务税目,所以建筑类发票得选对税目;其次是对所开票业务的表述,即能清晰反映业务实质。一言以蔽之,只要你税目编码选择正确,“编码”和其后表述的“品名”具备一致性,符合业务实质,且甲方认可,则所开出的发票就是合规的。

三、 合规开票示范(仅供参考)

(一)、税收分类编码:305 开头(建筑服务)

(二)、总包工程。可考虑*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三)、专业分包工程。依据合同实际,比如可考虑*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或更细点:*建筑服务*机电安装服务、*建筑服务*装饰装修服务等等。

(二)、劳务分包相关。常见的劳务分包工程比如有涉及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桩基工程,另外有油漆工、水电、瓦工作业等,可以考虑以下名称:

*建筑服务*机电安装劳务(或服务)、*建筑服务*装饰装修劳务(或服务)、 *建筑服务*油漆工、*建筑服务*水电工、*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等等

(三)、绝对禁止(2026年红线)

不能开:*劳务*+品名,因为*劳务*税目已取消。

不要开:*建筑服务*劳务费,劳务费或人工费等太过笼统。

(四)、必备备注(不合规即无效)

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 项目全称

目前看,尚无任何明确的法规来说明该如何开具建筑劳务类发票,更没有什么官方通知或解释要求劳务发票的品名中不得出现“劳务”二字。网上各种言论也只能算是各自一家之言。虽说税务合规要求越来越多,但也不必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反而自找个噱头恐吓自己。我们都有自己眼睛与思想,会自己去看去思考,没来由的信息不必太较真。